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884,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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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 理 人 陳柏叡
債 務 人 鄭美
債 務 人 邱仁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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