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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燿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燿彰之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楊燿彰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債權受讓明細,亦未釋明自民國93年3 月31日起算利息依據,經本院於106 年5 月5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06 年5 月16日民事補正狀僅提出其內部電腦資料,未提出債權受讓明細及自93年3 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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