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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柳雨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柳雨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查明債務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支付命令聲請狀有所載法定代理人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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