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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洪銘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和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據,至民國106年12月始到期,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未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賴和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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