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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秀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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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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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77,380元 │106年1月21日│1.97﹪ │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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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6,198元 │106年1月20日│1.97﹪ │10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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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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