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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蔣中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騰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騰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兩張借款收據上之實際收取金額皆為38萬8千元,請釋明本件所欲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郭騰鴻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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