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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吳佳儒
債 務 人 鄭香水
一、債務人吳佳儒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肆拾玖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本幣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佳儒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鄭香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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