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970,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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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睿辰即沈邀邀支繼承人、唐于鈞即沈邀邀之繼承人、唐維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沈邀邀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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