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97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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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榮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榮坤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李榮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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