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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可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百可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百可企業社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百可企業社」。
如百可企業社係合夥,而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更正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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