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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春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春明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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