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10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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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琮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琮峻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1 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27日止累計926,017 元正未給付,其中902,398 元為本金;

22,920元為利息;

69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6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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