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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錢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智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萬元,惟請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許智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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