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321,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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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債 權 人 李淑美
債 務 人 廖一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三十六號所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復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同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發票日經改寫而未簽名蓋章,應以改寫前日期為準,惟其中年份部分均無法辨識改寫前之發票年份,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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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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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到  期  日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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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經改寫未簽名│15,000元  │300969  │102年1月6日   │
│    │且無法辨識改│          │        │              │
│    │寫前文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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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經改寫未簽名│15,000元  │300988  │103年8月6日   │
│    │且無法辨識改│          │        │              │
│    │寫前文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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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月6日 │150,000元 │300993  │無 法 辨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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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2月6日 │15,000元  │300958  │101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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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3月6日 │15,000元  │300959  │101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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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4月6日 │15,000元  │300960  │10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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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1年5月6日 │15,000元  │300961  │101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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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1年6月6日 │15,000元  │300962  │101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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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1年7月6日 │15,000元  │300963  │10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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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1年8月6日 │15,000元  │300964  │101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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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1年9月6日 │15,000元  │300965  │101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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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1年10月6日│15,000元  │300966  │101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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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1年11月6日│15,000元  │300967  │101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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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1年12月6日│15,000元  │300968  │10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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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2年2月6日 │15,000元  │300970  │102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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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2年3月6日 │15,000元  │300971  │102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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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2年4月6日 │15,000元  │300972  │10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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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2年5月6日 │15,000元  │300973  │102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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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2年6月6日 │15,000元  │300974  │10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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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2年7月6日 │15,000元  │300975  │102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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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2年8月6日 │15,000元  │300976  │102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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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2年9月6日 │15,000元  │300977  │10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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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2年10月6日│15,000元  │300978  │102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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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2年11月6日│15,000元  │300979  │10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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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2年12月6日│15,000元  │300980  │102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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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3年1月6日 │15,000元  │300981  │103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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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3年2月6日 │15,000元  │300982  │103年2月6日   │
├──┼──────┼─────┼────┼───────┤
│028 │103年3月6日 │15,000元  │300983  │103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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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103年4月6日 │15,000元  │300984  │10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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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103年5月6日 │15,000元  │300985  │10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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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103年6月6日 │15,000元  │300986  │10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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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103年7月6日 │15,000元  │300987  │103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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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103年9月6日 │15,000元  │300989  │10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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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103年10月6日│15,000元  │300990  │103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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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103年11月6日│15,000元  │300991  │103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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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103年12月6日│15,000元  │300992  │103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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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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