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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盧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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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 金 │起 息 日 │止息日 │年利率 │
│號│(新臺幣)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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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298元 │106年4月25日│清償日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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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9,956元 │106年4月25日│清償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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