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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
債 權 人 郭家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湖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並具狀敘明債務人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事項登記卡及法代戶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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