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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
債 權 人 郭家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湖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五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列載債務人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經本院於裁定命限期補正到院。
該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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