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525,2017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采婕、黃育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所載:「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請分別列示正、附卡持人之應付帳款為何?並請更正聲明。

二、債務人黃采婕、黃育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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