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551,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許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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