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債 權 人 林來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 支票清晰影本(台端所提發票人簽章未印出)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金惠與台端間靠行契約書。
四、債務人潘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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