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592,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偉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