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640,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昱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有無錯誤(依貴公司所述,新臺幣174,063元為未請求之利息,則貴公司以174,063 元再依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丁昱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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