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債 權 人 蔣淑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梅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
三、釋明本件利息正確起算日為何?(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僅得請求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後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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