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565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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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 權 人 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波國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艾波國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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