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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蕭鼎宗
債 務 人 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
債 務 人 李保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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