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紀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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