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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葉千右即葉清成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所附均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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