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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芷菱即張麗惠
代 理 人 黃小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一輛與國泰人壽保單,其中機車出廠逾10年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唯一代步工具,是本院不予變價;
另就國泰人壽保單部分,保單解約金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670元,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單解約金3,670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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