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拍,12,201703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范振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古富銘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12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