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自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22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民國103年1月22日借款金額新臺幣3,150,000元之契約書。
三、催告函回執。
四、相對人汪自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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