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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秀枝、展逸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傅金德、傅炳銓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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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 │ │
├─┼───┼───┼───┼──┼───┼────────┼───────────┤
│1│高雄 │大社 │興農 │ │643-1 │ 1488 │ 10000分之114 │
├─┴───┴───┴───┴──┴───┴────────┴───────────┤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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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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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大社區興農段│七層 │七層 │陽台:11.9 │全部 │
│ │ │643-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總面積: │ │ │
│1│668 ├─────────┤ │77.89 │ │ │
│ │ │高雄市大社區翠屏路│ │ │ │ │
│ │ │84巷5號7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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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共有部分:興農段679建號**1580.1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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