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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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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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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用│面 積 │ 權利範圍 │
│ ├───┬───┬───┬───┬───┤分區├──────┤ │
│號│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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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左營 │新庄 │七 │986 │ │949 │ 100000分之2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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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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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料及房屋層數 │ │ │
│ │ ├─────────┤ ├──────┬──────┤ │
│ │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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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6│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七層:70.11 │陽台:8.78 │ 1分之1 │
│ │ │七小段986地號 │ │合計:70.11 │雨遮:5.89 │ │
│ │ ├─────────┤ │ │ │ │
│ │ │高雄市左營區南屏路│ │ │ │ │
│ │ │102號7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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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共有部分:新庄段七小段2354建號**3601.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03***** │
│ (含停車位編號23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0)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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