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銘、陳勝文、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台幣8,400,000元、及信用卡之加速條款。
二、請確認本件擔保債權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擔保債務人為第三人陳勝文,非陳建銘,惟借款金額新臺幣4,200,000 元、1,100,000 元部分,第三人陳勝文僅為一般保證人;
另借款金額8,400,000 元部分,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非第三人陳勝文;
又信用卡申請人非陳勝文)
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同段102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陳建銘、陳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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