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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姚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秋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債權證明文件、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及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三、相對人黃秋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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