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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何正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麗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湯麗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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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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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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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仁武 │竹圍 │ │789 │ 6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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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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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料及房屋層數 │ │ │
│ │ ├─────────┤ ├──────┬──────┤ │
│ │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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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 │高雄市仁武區竹圍段│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32.20 │電梯樓梯間:│ 全部 │
│ │ │789地號 │三層 │二層:45.00 │3.58 │ │
│ │ ├─────────┤ │三層:45.00 │ │ │
│ │ │高雄市仁武區華園街│ │騎樓:12.80 │ │ │
│ │ │22號 │ │合計:1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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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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