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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相 對 人 葉月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9 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 年9 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5 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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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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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岡山│岡山│ │30-8│(空白)│2,247 │0000000分之3500 │
├─┴──┴──┴──┴──┴──┴────┴────┴─────────┤
│備註: │
├────────────────────────────────────┤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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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材 料 及 ├──────┬─────┤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3174│岡山段30-8地│鋼筋混凝土造│10層:81.47 │陽台:11.0│ │
│ │ │號 │24層 │總面積:81.4│7 │ │
│ │ ├──────┤ │7 │ │ │
│ │ │岡山路518 號│ │ │ │ │
│ │ │10樓 │ │ │ │ │
├─┴──┴──────┴──────┴──────┴─────┴────┤
│備註:岡山段3417建號,面積:9,17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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