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劉文鐘、債務人蕭建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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