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蘇俞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慧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2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補原債權人李宜珊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新臺幣150 萬元讓與台端之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
三、相對人游慧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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