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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余笠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文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證明(或本票原本)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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