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郭金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埔代天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中埔代天府之登記資料,負責人備查資料及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