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372,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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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李建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聲請人於106年2月22日以高雄灣仔內郵局第000046存證信函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以銀行軋票為例,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原本以表彰其為權利人,進而執該票據原本向銀行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始足當之。

茍以存證信函向銀行請求付款,充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

縱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法第69條、第86條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

雖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僅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

準此,本件聲請人僅憑一紙存證信函催告付款,核與上開票據之提示性、繳回性之性質不符,難認已踐行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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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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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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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8月6日   │105年8月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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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7月13日  │67,000元        │105年12月5日  │105年12月6日  │63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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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6月23日  │1,80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6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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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6月23日  │216,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6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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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7月5日   │1,7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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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7月5日   │20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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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7月25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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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無法辨識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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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7月25日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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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7月25日  │52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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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7月25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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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7月25日  │1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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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5年8月6日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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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5年8月6日   │3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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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無法辨識      │2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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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5年8月6日   │729,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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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5年8月6日   │6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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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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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5年8月6日   │4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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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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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5年8月6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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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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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5年8月6日   │6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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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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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5年8月6日   │4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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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5年8月6日   │32,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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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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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105年8月6日   │16,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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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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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105年8月6日   │3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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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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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無法辨識      │2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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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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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105年8月6日   │1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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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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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105年8月6日   │24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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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無法辨識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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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105年8月6日   │35,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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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無法辨識      │4,9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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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105年8月6日   │2,9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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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105年8月6日   │406,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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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105年8月6日   │6,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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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105年8月6日   │50,26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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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105年8月6日   │22,167,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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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105年8月6日   │1,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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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105年8月6日   │5,4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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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105年12月30日 │12,3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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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105年8月19日  │36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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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105年8月19日  │2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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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105年8月26日  │1,08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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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105年8月26日  │20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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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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