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良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清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惠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有無錯誤。(貴公司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月1日,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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