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487,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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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LLA JACKELYN SALES、SAUL CAROLINE
ABALO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是否就票面金額之一部分請求付款(票面金額為100000元,而聲請狀上之請求金額為50000元),若為一部請求,請具狀補充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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