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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陳書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確認本票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為卷內本票影本不符)
三、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如係請求部分金額,請釋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陳報補正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僅196,000元)
四、相對人陳麗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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