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陳品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