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圓石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尚廷、劉蕙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
二、相對人劉尚廷、劉蕙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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