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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湯金英
聲 請 人 張碧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寶蓮、陳遵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台端提出本票,其中相對人趙寶蓮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裁定,台端再為請求之依據?
四、請釋明本票是否向相對人陳遵仁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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