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87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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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陳書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新台幣196,000元為部分金額,則請詳列各張本票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請確認各張本票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00.12.15,與本票所載不符)

三、相對人陳麗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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