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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魏蘇枝花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抗告人與何擇良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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