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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空軍軍官學校
法定代理人 王天祜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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